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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6 2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1091861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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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順利有效運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班之實施對象為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於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資源班設班標準及教師編制原則:每校如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達六人,得設立一班資源班,編制教師一名,學生人數十三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二名,學生人數達二十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三名,學生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四名,學生人數達三十二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五名。學生數在此定值區間內,則視學生之需求狀況,由教育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師資員額調配,介入該校提供服務。

四、資源班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輔導、 諮詢與支持及整合資源等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協助普通班教師辦理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
(二)執行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
(三)擬訂該校特殊教育之課程計畫。
(四)擬訂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五)執行課程調整與教學、學生行為輔導與學生生涯轉銜等。
(六)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親職教育。
(七)推廣與宣導校內特殊教育相關活動。
(八)提供普通班教師及校內行政人員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五、資源班之排課方式:
(一)資源班之排課應視學生特殊需求與個別差異,採完全抽離、外加及混合兩者等方式。
(二)完全抽離排課指學生安排至資源班上課時間,與學生原班級部定課程該領域(科目)與上課時間相同;完全抽離課程應視學生個別之需求,以語文和數學等基本能力課程為主,並不得影響學生其他領域(科目)之學習。
(三)外加式排課
指利用學生彈性學習課程、早自習、第八節課、課後輔導時段、國小低年級下午不排課時段等,惟學習時間仍需符合各教育階段每節上課分鐘數。
資源班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動,應重新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之。
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配合資源班學生完全抽離排課需求,優先提供學生的班群編班暨區段排課。

六、資源班課程與教學實施原則:
(一)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參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特殊教育課程內容依據普通教育課程進行調整,以語文和數學為原則,學習內容調整方式包括簡化、減量、分解、替代、重整等;並依學生的個別需求,善用各種能引發學生學習潛能之教學方法與學習策略。
(三)經專業評估後依據學生需求,提供特殊教育需求領域課程,包含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等。
(四)資源班之教學採用小組教學,以三至四人為原則,每組學生人數不足三人時,應敘明理由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之,報請本府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五)資源班教師應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六)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與資源班,必要時應依特殊教育學生需求安安排相同課程,以利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的學習成效。

七、資源班宜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與優勢能力,學校與教師應提供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包括評量內容、評量方式、評量時間、評量地點及成績計算標準等,並將學生之學習態度及學習行為納入評量的範圍:
(一)評量調整包括變更考卷題型、口語作答、電腦作答、試題報讀服務、代填答案卷、提供獨立考試空間、延長考試時間、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具等。
(二)實施完全抽離課程之該學習領域(科目)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兩種,平時評量由資源班教師依據多元評量的原則實施與評定之,佔該次定期考察之百分之五十,定期評量由普通班教師依據學生在原班級評量結果評定之,佔該次定期考察之百分之五十,學生若有特殊狀況,應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調整載明之。(三)實施外加課程之該學習領域(科目)評量結果,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學期教育目標的學期末學習結果檢核之。

八、資源班學生如需改變原特殊教育服務部分內容,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報特推會審查之;如欲改變安置型態回歸原班或轉安置集中式特教班,則需報請本縣鑑輔會重新安置之。學生於改變安置後,資源班教師仍應持續追蹤並提供必要之輔導服務。

九、資源班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將資源班總課表、資源班教師個人課表及學生個人課表等,提送校內特推會審議後,報本府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十、資源班應設有專用教室,並應符合身心障礙學生獨特需求;按規定編列特殊教育經費並專款專用。

十一、本府應定期和不定期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辦理資源班評鑑或輔導訪視,以提昇資源班之運作成效。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