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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4: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城字第1120842380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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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查與研究工作,
    強化地區特色,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
    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設置「澎湖縣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委員會十一至十三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
    (三)造園專家學者。
    (四)澎湖縣建築師公會代表。
    (五)都市設計專家學者。
    (六)藝術景觀設計專家學者。
    (七)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八)本府文化局局長。
    (九)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本府建設處處長。
    (十一)本府工務處處長。
    (十二)本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委員任期為一年,前項所聘一至七款之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二款機關指派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議決。
    本會視審議事項之需要,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有關人員列席
    陳述意見。
三、本會審議範圍包括:
    (一)本縣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本會審查者。
    (二)本縣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都市更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或依其他規定,需經本會審查者。
四、本會之任務為審議與研究本縣都市設計有關之建築物設計、開
    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廣告招牌及街道家具設計、植栽
    及都市景觀設計、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其他都市設計相關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會幹事長一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
    由都市計畫業務單位派之。
六、本會置幹事會,幹事會置幹事六至九人,由本府文化局、建設處
    、工務處、消防局等有關單位派兼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審議案件必備圖件項目之查核。
    (二)審議案件送審作業程序之查核。
    (三)參加幹事會之機關代表就其職掌法規之查核建議。
    (四)針對審議案件內容,應秉持都市設計審議精神及歷次委員
        會審議之原則,提出建議事項。
    (五)其他經本會授權之工作。
七、本府得視審議案件需要,委託下列專家學者提供技術性諮商:
    (一)土地開發、財務分析及都市更新專家學者。
    (二)法律專家學者。
    (三)文化資產專家學者。
    (四)其他相關專業專家學者。
八、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幹事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若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九、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召集人核定,並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十、本會委員就審議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議事項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審議事項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審議事項,曾為證人、鑑定人。
十一、本會議決事項經召集人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兼職酬勞或出席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