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關懷及慰問八二三砲戰戰役戰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八二三戰役戰友協會列冊之會員並設籍本縣之縣民。
三、調查基準日: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調查基準日,基準日以後死亡之符合請領資格者,仍得發放慰問金。
四、發放金額:每人每年發放新臺幣二千元整。
五、發放方式:由本府、八二三戰役戰友協會派員親自送達,或以轉帳方式撥入受慰問者帳戶。
六、經費發放、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本府民政處依八二三戰役戰友協會提供當年度會員名冊,向戶政單位申請查核戶籍資料,並經審核後發放。
(二)受發放經費應檢附相關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七、不符合領取慰問金者,其領取之慰問金將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