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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適用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3   

本辦法所稱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

二、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

三、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

四、原住民族幼兒。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六、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七、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該校(園)之幼兒。

八、父母一方為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華僑之幼兒。

 

4    

凡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繳驗該證明文件後,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一、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二、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三、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澎湖縣政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七、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該校(園)之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與戶口名簿證明文件。

八、父母一方為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華僑之幼兒:以護照、居留證或華僑身份證明書之登載為準。入我國籍者,得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5    

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依下列順序錄取: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五足歲者。

二、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四足歲者。

三、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三足歲者。

四、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二足歲者。

符合同一款次之順序者有數人,而錄取至該款次產生競額情形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6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7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