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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各社區守望相助隊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社區守望相助隊(以下簡稱守望相助隊)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及管制,以鼓勵守望相助隊落實巡守工作並持續運作,
    協助維護社區治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下列經本府核准成立之守望相助隊:
(一)已成立守望相助隊:於歷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已成立之守望相助隊。
(二)新成立守望相助隊:除前款之守望相助隊外,於會計年度內成立之守望相助隊。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包含守望相助隊夜點費、已成立運作費、新成立開辦費及專案計畫補助費,其項目、基準及使用年限詳如附件一。
    本要點經費補助僅供守望相助隊運作使用。
    使用補助經費購置之各項裝備,應列冊管理。

四、前點補助項目之經費額度如下:
 (一)夜點費:每日每隊支領人數,以二人為上限,每人支領新臺幣八十元。
 (二)已成立運作費:第二點第一款之守望相助隊,每年每隊補助運作費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新成立開辦費:第二點第二款之守望相助隊,每隊補助開辦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專案計畫補助費:每年每隊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經簽報縣長核定者得酌予提高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除夜點費及事務費外,申請補助單位應於下列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層轉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初審。
 (一)新成立開辦費,應於成立前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助,俟正式成立後六十日內,檢具辦理核銷事宜,並得按成立人數多寡,做為補助經費增(減)參考:
     1.守望相助隊組織簡則。
     2.守望相助隊組織成員名冊。
     3.補助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4.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5.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四)。
(二)已成立運作費,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當年度二月二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助:
     1.巡守路線圖。
     2.守望相助隊組織成員名冊。
     3.補助計畫申請表(同附件二)。
     4.補助計畫書(同附件三)。
     5.經費概算表(同附件四)。 
(三)專案計畫補助費,應於九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補助:
     1.巡守路線圖。
     2.守望相助隊組織成員名冊。
     3.補助計畫申請表(同附件二)。
     4.補助計畫書(同附件三)。
     5.經費概算表(同附件四)。
  經警察分局初審通過後函報本府警察局複審,經複審核定後,函知該分局核轉申請補助之守望相助隊依計畫執行。
  申請補助單位實際核銷項目,應與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第二款第五目或第三款第五目之經費概算表一致。經費概算表所列項目如有變更,應即時陳報修正。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支出憑證併同下列資料,於十一月三十日前送所在地分駐、派出層轉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初審。
    經初審通過後,由管轄警察分局陳報警察局核辦:
(一)新成立開辦費:
     1.守望相助隊核准成立資料。
     2.成立前經費申請核准文件。
     3.領據(格式如附件五)。
     4.經費補助支出明細(格式如附件六)。
     5.黏貼憑證(黏貼並核章之發票、收據、領據,格式如附件七)。
     6.經費補助結算表(格式如附件八)。
     7.執行成果照片(格式如附件九)。
(二)已成立運作費:
     1.經費申請核准文件。
     2.領據(同附件五)。
     3.經費補助支出明細(同附件六)。
     4.黏貼憑證(黏貼並核章之發票、收據、領據,格式同附件七)。
     5.最近三個月持續運作之巡守勤務表。
     6.經費補助結算表(同附件八)。
     7.執行成果照片(同附件九)。
(三)專案計畫補助費:
     1.經費申請核准文件。
     2.領據(同附件五)。
     3.經費補助支出明細(同附件六)。
     4.黏貼憑證(黏貼並核章之發票、收據、領據,格式同附件七)。
     5.最近三個月持續運作之巡守勤務表。
     6.經費補助結算表(同附件八)。
     7.執行成果照片(同附件九)。
    警察局業管單位應於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各項經費核銷事宜,送警察局會計室辦理撥款。
    事務費及夜點費核銷部分,採遇案或按季方式辦理,其中夜點費應檢附勤務分配表、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十)及請領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十一)。

七、各警察分局收受經費申請或核銷文件,應分別依經費申請或經費核銷初審表(格式如附件十二、十三)進行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應通知守望相助隊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八、為考核工作補助費執行情形,本府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檢查,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核准內容執行者,除追繳補助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有關本案經費申請及核銷等相關文件資料,均應妥慎留存保管,以利稽核,並列入補(捐)助經費案件評估之參據。

九、受補助單位如使用本要點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同一案件除依本要點向本府提出申請外,復向其他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一、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政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酌減補助金額。

十二、執行本要點之相關人員每半年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分駐、派出所:所長嘉獎一次、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二)警察分局:第一組及第三組組長各嘉獎一次、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三)警察局:防治科、保安科科長及會計室主任、股長各嘉獎一次、承辦人員嘉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