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強制還本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債務管理,發揮財政自我負責之精神,俾利審慎規劃本府年度舉債數額,適度控制支出規模與債務餘額之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包括經本府公共債務委員會審議評估通過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
    前項所稱自償性公共債務,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


三、本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四、本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第三點規定債限之百分之八十時,即列為預警並由本府財政處得視需要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若達第三點規定
    債限之百分之九十時,除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尚需經本府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行政院審查。
    本府所提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未經其行政院同意,新增債務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舉債額度。


五、為加強債務管理,本年度債務強制還本數編列數至少為公共債務法所訂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百分之一。


六、公庫收入與支出受季節性變動因素及其他各項不確定因素影響, 致累計實收數(含歲入執行數及債務舉借執行數)大於累計實支數(含歲出執行數及強制還本預算數)
    產生餘裕資金,應依「各級政府於年度中運用餘裕資金辦理提前償還債務作業原則」規定,得用以提前償還一年以上債務,以降低債務餘額,節減債息支出,提升資金
    運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