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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專案規劃委託。
(二)辦理促參窗口相關業務費用。
(三)舉辦促參訓練課程、研討會及促參研習課程。
(四)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之作業手冊。
(五)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招商及宣傳(導)。
(六)舉辦國內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活動。

三、前點第一款之前置作業階段,包括促參案件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研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工作項目。
前點第一款之履約管理階段,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日為止。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依預算程序納入支用單位(機關)相關工作計畫辦理。

五、經同意支用計畫應覈實編列經費及辦理核銷,若因故無法執行,申請支用單位(機關)應即簽會財政處、主計處,註銷動支數,不得轉用其他用途。   

六、獎勵金應專款專用,運用於依促參法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相關事項或執行重大促參專案著有績效之團體或個人獎金支出,不得作為出國計畫或其他人事費支出。
獎勵金作為前項獎金支出者 ,其發給額度及審核程序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
第一項促參相關事項,指促參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履約管理、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營運期滿之移轉、教育訓練、案件行銷及國內優良案例觀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