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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模範兒童選拔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激發學生敦品勵學、修己樂群、培養愛鄉愛國情操、樹立兒童楷模,增進校園和諧安祥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模範兒童之選拔區分:
  (一)班級性模範兒童。
  (二)全校性模範兒童。
  (三)特殊優良事蹟模範兒童。



三、班級模範兒童之選拔:
 (一)限每班產生一名。
 (二)上學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均甲等以上。
 (三)未曾當選為全校或班級模範兒童者。



四、全校性模範兒童之選拔:
 (一)限每校產生一名,馬公、中正、中興及文澳等四校得選出二名。
 (二)上學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均甲等以上之高年級同學。
 (三)未曾當選為全校模範兒童者。
  被提名之學生須經校長、各處主任組織模範兒童選拔會,審查其資格符合本辦法標準後,列為候選人,並列舉事實由訓導處公告,擇期由全校中、高年級學生投票選舉,得票
  多者當選。所需選票及選舉法,
  均由學校訂定,並注意公正、公開,以符合教育意義。



五、特殊優良事蹟模範兒童之選拔:
 (一)凡在學期間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一項以上者(不拘年級)。
     1.忠勇:竭盡心力、勇敢負責;愛護學校、爭取團體榮譽;響應愛國運動或其他特殊忠勇事蹟足資表揚者。
     2.孝友: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和睦同學、協助鄰居、發揚倫理道理;或有其他孝友事蹟足資表揚者。
     3.仁愛:待人親切和藹、冒險犯難、拾己救人;愛護動物、珍惜公物、協助環保工作或有其他仁愛事蹟足資表揚者。
     4.信義:誠懇守信、做事踏實、明辨是非、仗義執言、堅守原則;或有其他信義事蹟足資表揚者。
     5.和平:言語溫和,舉止安詳;忍辱負重、和諧合作;尊重少數人意見,服從多數人決定;或有其化和平事蹟足資表揚者。
     6.禮節:遵守校規和社會秩序;尊師重道,謙恭禮讓;坦誠溝通;或有其他禮節事蹟足資表揚者。
     7.負責:接受師長教導;善盡學生本分;力行團體公約,厚人薄己,熱心服務;或有其他負責事蹟足資表揚者。
     8.勤儉:勤奮工作、學習技能;刻苦耐勞、生活簡樸;利用廢物、節用儲蓄,杜絕浪費;或有其他勤儉事蹟足資表揚者。
     9.強身:從事體育衛生運動、示範表演、觀摩推廣、參加全國或國際競賽,成績優異;或有其他強身事蹟足資表揚者。
     10.助人:資助清寒同學;協助災害救濟;扶助傷殘人員;幫助他人解決困難,充分發揮愛心,或有其他助人事蹟足資表揚者。
     11.力學:勤勉力學、學習領域表現均衡發展、足為同學楷模;鑽研文學、科學、美術、音樂、農藝、工藝或資訊等,參加全省以上競賽獲優異成績,增進國家聲譽;或有
              其他力學事蹟足資表揚者。
     12.有恆:不怕艱難困苦、堅定信心、以百折不撓精神、完成工作目標,或有其他有恆事蹟足資表揚者。
     13.自強:克服資賦或身心障礙、自立自強、逐日進步、或突破家庭困境、樂觀進取、學習領域表現優異、或徙過遷善,確受師生一致肯定者。
 (二)由各班推薦特殊優良事蹟兒童候選人(人數不拘),再由校長召集組成校內評審小組,選出全校性特殊優良兒童報府表揚。
 (三)全校性特殊優良兒童名額:七班以下一名,十四班以下二名,十五班以上四名。
 (四)上述班級核算方式,不含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及附設幼稚園。
 (五)入圍未得獎兒童亦請各校自行予以表揚,事蹟資料公告榮譽榜,以擴大影響,相互學習。



六、各校訂定「選舉辦法」時需嚴禁賄選及違法情事等,並由選拔會執行,若犯有上述情事者,一律取消資格。



七、第二點之三項模範兒童應於每年三月十三日前選拔完畢,並將全校模範兒童及特殊優良事蹟兒童名冊(如格式)於三月十七日前逕送本府教育處社教特教科核辦。



八、班級模範兒童由學校自行獎勵,全校模範兒童及特殊優良兒童於兒童節慶祝大會公開表彰,並頒發獎狀獎品,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