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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模範兒童選拔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激發學生敦品勵學、修己樂群、培養愛鄉愛國情操、樹立兒童楷模,增進校園和諧安祥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模範兒童之選拔區分:
  (一)班級性模範兒童。
  (二)全校性模範兒童。
  (三)特殊優良事蹟模範兒童。



三、班級模範兒童之選拔:
 (一)限每班產生一名。
 (二)上學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均甲等以上。
 (三)未曾當選為全校或班級模範兒童者。四、全校性模範兒童之選拔:
 



四、全校性模範兒童之選拔:
(一)全校性模範兒童名額:十二(含)班以下一名,十三(含)班以上二
       名。
(二)上學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均甲等以上之高年級同學。
(三)未曾當選為全校模範兒童者。
被提名之學生須經校長、各處主任組織模範兒童選拔會,審查其資格符合本辦法標準後,列為候選人,並列舉事實由訓導處公告,擇期由全校中、高年級學生投票選舉,得票多者當選。所需選票及選舉法,均由學校訂定,並注意公正、公開,以符合教育意義。

五、特殊優良事蹟模範兒童之選拔:
(一)凡在學期間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一項以上者(不拘年級)。
1、忠勇:竭盡心力、勇敢負責;愛護學校、爭取團體榮譽;響應愛國運動或其他特殊忠勇事蹟足資表揚者。
2、孝友: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和睦同學、協助鄰居、發揚倫理道理;或有其他孝友事蹟足資表揚者。
3、仁愛:待人親切和藹、冒險犯難、拾己救人;愛護動物、珍惜公物、協助環保工作或有其他仁愛事蹟足資表揚者。
4、信義:誠懇守信、做事踏實、明辨是非、仗義執言、堅守原則;或有其他信義事蹟足資表揚者。
5、和平:言語溫和,舉止安詳;忍辱負重、和諧合作;尊重少數人意見,服從多數人決定;或有其化和平事蹟足資表揚者。
6、禮節:遵守校規和社會秩序;尊師重道,謙恭禮讓;坦誠溝通;或有其他禮節事蹟足資表揚者。
7、負責:接受師長教導;善盡學生本分;力行團體公約,厚人薄己,熱心服務;或有其他負責事。蹟足資表揚者。
8、勤儉:勤奮工作、學習技能;刻苦耐勞、生活簡樸;利用廢物、節用儲蓄,杜絕浪費;或有其他勤儉事蹟足資表揚者。
9、強身:從事體育衛生運動、示範表演、觀摩推廣、參加全國或國際競賽,成績優異;或有其他強身事蹟足資表揚者。
10、助人:資助清寒同學;協助災害救濟;扶助行動不便者;幫助他人解決困難,充分發揮愛心,或有其他助人事蹟足資表揚者。
11、力學:勤勉力學、學習領域表現均衡發展、足為同學楷模;鑽研文學、科學、美術、音樂、農藝、工藝或資訊等,參加全省以上競賽獲優異成績,增進國家聲譽;或有其他力學事蹟足資表揚者。
12、有恆:不怕艱難困苦、堅定信心、以百折不撓精神、完成工作目標,或有其他有恆事蹟足資表揚者。
13、自強:克服資賦或身心障礙、自立自強、逐日進步、或突破家庭困境、樂觀進取、學習領域表現優異、或徙過遷善,確受師生一致肯定者。

六、各校訂定「選舉辦法」時需嚴禁賄選及違法情事等,並由選拔會執行,若犯有上述情事者,一律取消資格。



七、第二點之三項模範兒童應於每年三月十三日前選拔完畢,並將全校模範兒童及特殊優良事蹟兒童名冊(如格式)於三月十七日前逕送本府教育處社教特教科核辦。



八、班級模範兒童由學校自行獎勵,全校模範兒童及特殊優良兒童於兒童節慶祝大會公開表彰,並頒發獎狀獎品,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