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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老人營養餐食服務服務對象審核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落實推動老人福利工作,加強對六十五歲以上低收、中低收入獨居老人生活之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無照顧能力:係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者。
(二)特殊個案:係指不符服務對象資格者,經村里幹事評估後實有提供餐食服務需求者。

三、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二)可自行用餐者。
(三)未安置於公私立安養機構。
(四)未有子女居住於同村(里)。
(五)未請專人照顧者(含外籍看護)。
(六)為獨居老人或準獨居老人。
1、獨居老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有單獨居住之事實者。
2、準獨居老人:係指老人將有獨居之虞者,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有下列居住事實者:
(1)僅與配偶居住,其中一人年滿六十五歲,另一人無照顧能力者。
(2)戶內二人以上同住者,其中一人年滿六十五歲,與其同住者均無照顧能力。
(3)八十歲以上偶居夫妻。
(七)特殊個案轉介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由縣府核定。

四、申請方式:
(一)填寫申請表送村(里)辦公處由村(里)幹事訪查後,送至鄉(市)公所核定,鄉(市)公所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新核定名冊報請縣府核備。
(二)尚未開辦之鄉(市),填寫申請表送村(里)辦公處由村(里)幹事訪查後,送至鄉(市)公所初審後函送縣政府核定。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六、督導作業:
(一)辦理單位應督促餐食提供單位餐食品質,並每月不定期訪察二次,並拍照存證,如發現餐食品質不良時,督導人員宜輔導改善,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依合約書內容予以懲處至改善完成。
(二)辦理單位應督促村(里)幹事加強訪視餐食服務狀況,隨時回報鄉(市)公所。志工送餐食若發現獨居事實消失時,亦應回報辦理單位停止供餐服務。
(三)辦理單位於訪視獨居老人時若發現需居家服務介入時,應通報「澎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前往評估訪視。

七、申請補助作業:
老人營養餐食服務經費申請補助項目、標準及獎勵措施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