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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勞工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之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澎湖縣勞工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澎湖縣縣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澎湖縣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縣總工會理事長,熱心勞工教育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之。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地方勞工教育規劃研議事項。
(二)關於地方勞工教育推展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地方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其他有關地方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四、本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五、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經常業務;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府職員派兼之。

六、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委員任期為兩年。

八、本要點經本府核定並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