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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普及本縣體育風氣,培養本縣體育優秀人才, 提高本縣運動水準,以長期培育本縣優秀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比賽前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最近一年內參加下列各款比賽之一,其成績優異者為限: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運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持有成績證明者。
(二)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或洲際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持有成績證明者。
(三)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四)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國小學等運動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五)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六)由本縣遴派或代表本縣參加中央部會主辦之全國單項競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者。
 (七) 申請補助代表本縣或以本縣學校名義參加全國(省)各單項運動協會或縣市政府以上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各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三名者。
本要點之獎勵不含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等非正式錦標賽。
第一項各款比賽(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除外),國際性參賽國家(地方)需達(含)五個以上,全國性參賽隊數需達(含)五縣市以上,個人參賽人數需達七人以上,始適用本要點。外縣市球員,加入本縣隊伍,代表國家參賽者,不受設籍之規定。

三、申請本獎(學)金應依下列各項辦理:
(一)本要點第二點各款得於比賽完畢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二) 除本要點第二點第三、四、五款由本府主動辦理外,第二點一、二款 由個人提出申請;第二點第六、七款限體育會及參賽學校,依期限提出申請。

四、本獎助(學)金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之規定:
1.第一名新臺幣二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七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五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三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萬元。
7.馬拉松、全能運動、帆船及風浪板比賽加倍發給
8.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二)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之規定:
1.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六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7.馬拉松、全能運動、帆船及風浪板比賽加倍發給。
8.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參賽國家或地區三個以上,四個以下之比賽,其優秀選手獎金減半支給。
(三)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二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萬元。
7.第七名新臺幣五千元。
8.第八名新臺幣三千元。
9.馬拉松、全能運動加倍發給。
10.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四)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八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六千元。
7.第七名新臺幣五千元。
8.第八名新臺幣三千元。
9.全能運動比賽加倍發給。
10.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 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五)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五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六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
7.第七名新臺幣二千元。
8.第八名新臺幣一千元。
9.全能運動比賽加倍發給。
10.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六)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六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三千元。
5.第五名新台幣二千元。
6.第六名新台幣一千元。
7.馬拉松、全能運動比賽加倍發給
8.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七)合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七款之規定者:
1.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4.團體成績比照個人名次加倍計算(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加二倍)由實際 下場人數平分該項獎金。
(八)教練指導獎:
1.指導團體運動項目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比賽獲錦標者發給獎金(比照個人獎金標準二分之一)。
2.指導個人運動項目獲得名次者,按本要點第四點所定標準三分之一發給獎金。
3.各項指導教練以一人為限(選手七人以上之團體賽得以二人列計,比照個人獎金標準二分之一)。指導教練應在該年度{屆}在本縣實際擔任指導訓練工作半年以上者)。
4.教練指導獎金,每次比賽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