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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教師勞逸平均,專才專業,以提高教育實質效果,特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訂定本要點。

二、一百零一年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後,各校應本諸教師專長、適才適所,編排教師課務,各領域教師之授課節數力求一致,並依總量管制之精神妥為安排。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 ,如附件一、附件二。

五、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為原則。(計畫之執行,依教育部補助直轄(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本府另行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乏之學校。

九、本府另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等相關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

十、附則: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師(含組長)之每週授課節數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