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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性侵害犯罪,並保護被害人權益,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置澎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業務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二)督導、協調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執行事項。
(三)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事項。
(四)協助、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權益之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由社會處處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擔任。
(二)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半召開會議一次,得合併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業務聯繫會議召開;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追蹤列管。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