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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至二十八日台灣經
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暢通政府縱向及橫向行政管道,並應於各級政府建立相關民主組合決策及執行機制」及行政院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核定、內政部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函頒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並
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項目、退費基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費項目、退費基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及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至三
名。
(二)本縣社區保母系統代表一至三名。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團體代表二至三名。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保二至三名。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科(課)長以上層級
代表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勤或辭職
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二人,受
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
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