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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服務人民之目的,特設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擬議及審議事項。
(二)辦理通盤檢討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擬議事項。
(三)新登記土地補辦編定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之協調、擬議及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置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旅遊處處長。
(五)農漁局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財政處處長。
(九)財政處副處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另置幹事二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上級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本府所屬各有關單位及鄉(市)公所應派員列席說明。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縣政府財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