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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大量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四、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督導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與各消防分隊,維持無(有)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救護人員、車輛之調度。
2、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資源狀況,以利到院前緊急救護載送傷病患送醫地點指揮調度之參考。
3、辦理年度救護技術員訓練,以提高救護技術員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應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至少應包括局長、副局長、秘書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生管理等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務必要能達到二十四小時隨時可動員之狀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傳染病防治、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
2、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切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編組,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輛之調
派事宜。
4、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緊急救護之醫療資源。
5、督導轄區醫療機構,維持緊急救護通訊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聯絡與救護人員、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之調派。
(三)急救責任醫院:
1、隨時提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相關醫療救護諮詢,並按時提供特殊病房,一般病房空床資料。
2、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畫,陳報衛生局備查並副知消防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大項:
(1)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
(2)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與聯絡人。
(3)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任務編組方
式成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度。
(4)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廊及適當空間擴充臨時病床,以收容傷病患。
(5)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擔架推床、車輛及急救標示牌幟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院內接送傷病患。
(6)強化院內外之無(有)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法,以利緊急聯繫。
(7)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教育訓練及救護演練事項。
(8)急救責任醫院得受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指派。
3、其他經衛生機關指定之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七、本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消防局:
1、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分隊前往搶救,並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2、視事故災情之需要,協助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開設急救站,擇定安全地點,暫時收容 事故傷病患。
3、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救站急救或送往最近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4、督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供到院前緊急救護傷病患人數及事故現場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縣長及中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5、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本縣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得協調軍方或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得報內政部消防署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衛生局:
事故發生後,衛生局預判災害種類及規模,應辦理指揮、派遣及災情通報作業如下:
1、指揮作業:
(1)立即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宜。
(2)協助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開設現場急救站,以辦理現場救護、聯絡、指揮及臨時收容事故傷病患等事項。
(3)依現場指揮協調系統調度需要,立即聯繫轄區有關急救責任醫院、衛生所之救護人員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並待命收治傷患。
(4)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檢傷分類及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該醫療區
域之合適急救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療。
2、派遣作業:
(1)指派醫療院所派遣醫護人員參與現場醫療災情評估回報與後續處理。
(2)指派急救站指揮官、辦理傷病患之檢傷、醫療救護、後續就醫治療及死亡診斷、協助驗屍等工作分派事項。
(3)督導急救站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含檢傷情形)等資料。
(4)協助救災救護指揮官指派急救站救護車調度指揮官,負責傷患後送交通工具指揮調度事宜。
3、通報作業:
(1)於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建立事故編號,請醫療院所確實填列送至醫院之傷患情形。
(2)彙整災情及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填寫「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如附表二),陳報縣府及衛生福利部。      
4、申請跨區支援:
(1)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本縣醫療救護處理能力時,得會同消防局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等跨區支援,必要時立即報告衛生福利部,請求醫療支援。
(2)通報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協調調派救護人員,救護設施等協助及支援。
(3)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到達後,協助辦理有關緊急救護事宜。
(4)協助跨區支援救護隊進駐事宜。
(三)警察局:
1、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於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域協助交通指揮、管制,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運送。
3、視災情之需要,疏散災區民眾。
4、協助災區傷亡人員搶救及罹難者屍體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項。
5、協助犯罪偵察事項。
6、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察通報系統陳報。


八、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如下:
(一)消防局應請急救責任醫院提供資料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若非屬能立即判斷之公共安全事故所造成,例如食物中毒、疫情、傳染病..等,應由各主管機關依程序向上呈報,並副知消防局)所造成之傷亡人數及所採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縣長及電傳內政部消防署中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衛生局應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提供資料,填列「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如附表二)立即報告縣長
 及電傳衛生福利部;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情形,繼續追蹤。得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三)本府得視情況繼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災區善後及復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