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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預算編製及執行考核績效,爭取中央增加對本縣之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規定以適用由本府「公務預算-社政業務-公私團體組訓及補助-補助各級人民團體推展會務及辦理各項活動經費」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補助案為限。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及工會法等相關規定,且經本府核准所成立之縣立案民間團體。


三、縣立案民間團體請求財務或勞務之經費補助事項(不含工程建設案件),由各主管業務單位受理、審查計畫可行性覈實核計,透列年度預算辦理。但核准立案未滿六個月及上年度未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或其會務不正常,經本府函告未限期改善與屬政黨(含附屬團體)及協助上級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人民團體則不予補助。


四、本府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六款第三目之規定,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五、本府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點規定: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前項對象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每一申請案,申請單位(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除外)至少應編列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執行過程如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各鄉(市)村(里)辦公處及其轄內社區發展協會每案申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但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推動政令、辦理福利社區化及民俗節慶等計畫,經奉簽准者,不在此限。

六、村(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下列活動得另予補助,不受前點第四項有關年度受補助額度上限之規定:
(一)配合元宵節慶辦理之乞龜廟會、燈謎等活動,增加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九九重陽節敬老餐會活動,補助餐會桌數以轄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加兩成計算,另場地搭棚費、舞台費及必要行政雜支費用酌情補助,其餘項目不予補助。
前項活動以社區發展協會或村(里)辦公處擇一申請辦理為限,其餘團體不予補助。


七、補助案之申請方式、限制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本府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府案件受理日);經本府核准後之活動計畫如有變動,需事前函報本府同意後再行辦理;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符合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應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送本府審核。
(四)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補助案應函請鄉市公所審核後送本府辦理,核定後由鄉市公所透列預算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收據送本府辦理撥款,但有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區發展協會之補助款項若未能透列鄉市公所預算執行時,則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
(五)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辦理目的、辦理內容、辦理方式、辦理時間(期程)、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主(承、協)辦單位、指導單位、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活動如有衍生收入需敘明處理方式;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
(六)活動應與團體性質及立案宗旨相符,並限於舉辦學術、藝文、民俗技藝、法律教育、精神倫理、醫療衛生、宗教、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合政府推動政令宣導、開創性之公益活動。
(七)出國、赴台旅遊、觀摩、考察及人事費用(含講師費)、摸彩品、紀念品不予補助;亦不得以給付現金或購買物品方式直接贈與參加人員(如救濟金、老人金或禮品之發放、身心障礙者補助器材發放……等)。但赴台比賽之交通及饍食費用或活動、計畫所需服裝不在此限。
(八)為配合節能減碳暨減塑政策並響應環保,有關中秋節相關烤肉活動,本府不予補助,活動過程中請避免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
(九)充實設施設備部份僅補助社區活動中心部份。
(十)活動內如有提供餐食,按每場次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標準。
(十一)服裝費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且需於申請時檢送名冊,每一社團以四年購置一套為限。
(十二)辦理競賽性活動,其獎品費用合計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但配合元宵節慶辦理燈謎活動獎品費不在此限。
 

八、請求補助案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九、申請本府補助案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天內函送本府補助項目之支出相關原始憑證(社區發展協會透列鄉市公所預算除外)、成果報告(附件三)及照片送府備查,並檢附領據辦理撥款,成果報告內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各主管業務單位應加強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加以稽核,其稽核案件每年不得少於十件。受補助單位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該團體,;另各主管業務單位應將補助款辦理情形於每半年結束後十二日內填報「澎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送本府主計處彙整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