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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教育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大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及民間團體及財團法人共同規劃與推展藝文教育、童軍教育及各項社會教育活動,鼓勵民眾參與各項社教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 各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含其學生社團、校友會)。
  (二) 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與童軍社團、文教社團、藝文社團、文教及教育基金會等
       民間團體。

三、補助辦理項目:
 (一)本府與各大專院校社團、校友會或財團法人、文教社團合辦之及各項研習活動。
  (二) 辦理童軍教育之相關活動經費。
  (三) 童軍團代表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至外縣市參加各項童軍露營活動。
  (四) 推動傳統藝術教育績優團體或藝文、文教社團辦理展演活動。
  (五) 辦理或參加本縣各項藝文、民俗、競賽、教育活動。
(六)推動教育相關業務之行政業務費用(僅限一般經常門或消耗性質之費用,如:工讀費、保險費、印刷費、資料蒐集費、場地及設備使用費等,不補助資本門設備費用)。

四、補助額度:
 (一)每案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上限,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十,如係本府委託
       辦理或聯合共同舉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補助額度依本府當年度預算編列酌予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再予以補(捐)助。

五、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一)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日期(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如附件一)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項。
(三)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辦理研習課程或專題演講者,應敘明課程主題(演講題目)、時間、講師或評審員學經歷相關資料。
 (五)同一事由或活動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六、補助單位所提活動計畫,應於活動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七、經費補助基準,準用本縣政府補助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原則之相關規定。

八、辦理活動時間、地點變更時,應於活動辦理前一週函送本府核備。如因天候等不
可抗力因素,至遲應於原定活動日後一週內函知本府取消或延期辦理,並將新訂
之時間、地點報府核備。

九、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辦理各項活動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並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週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原始憑證、成果資料、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活動照片)函送本府審查、核銷及撥款。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單位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結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日後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與違背法令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十、本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團體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效。

十一、本要點相關書表文件,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