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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業務管理、醫療品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早期療育、長期照護、精神衛生、心理衛生、山地離島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宣
            導、非愛滋藥癮替代療法、離島地區  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管理等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藥政管理、毒品防制等事項。
三、保健科:掌理社區健康、癌症防治、婦幼衛生、中老年病防治、職業衛生保健、職場健康、菸害防制、復健醫療業務、衛生所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防疫物資管理、醫院感染管制、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等事項。
五、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企劃資訊科:掌理衛生企劃、衛生教育、研考、為民服務、資訊管理、法制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科長、科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下設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月○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