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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青年顧問團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參與公共政策,引入社會多元創新觀點,提供縣政溝通與建言平台,特設澎湖縣青年顧問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任務如下:
(一)促進青年參與公共政策。
(二)提供青年縣政建言平台。
(三)培育青年公共政策人才。
(四)鼓勵青年參與社會服務。
(五)推動其他青年相關事務。

三、本團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其餘青年顧問由本府就熱心參與澎湖縣公共事務,且年齡介於十七至四十五歲之青年聘之,名額十一至十七人。
本團青年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團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青年顧問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團或以本府名義對外發言。
本團得視需要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邀請本府相關局處首長、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等列席。

五、本團青年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六、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