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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澎湖縣家庭
       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召集人:由縣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三、民政處長。
    四、社會處長。
    五、衛生局長。
    六、文化局長。
    七、家庭教育學者專家二至三名。
    八、相關團體、學校及法律代表三至四名。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由本府教育處推薦,簽請縣長遴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
    或職務異動時,得由本府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日常事務,由本府教育處社教特教科科長兼任;並設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教育
       處家庭教育相關業務人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行政業務。

第五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下列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機關)代表或人士出席,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
       教育事宜: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與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第九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