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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辦理發放罹患癌症及罕見疾病民眾慰問金暨健康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9.14 |
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7120768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辦理發放罹患癌症及罕見疾病民眾慰問金暨健康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辦理發放罹患癌症及罕見疾病民眾慰問金暨健康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
內容: |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滿二年以上確定罹患癌症或罹患衛生福利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
第三十類罕見疾病之居民;在本縣出生設籍,且父或母有一方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持有證明之嬰
兒,不受設籍二年以上之限制。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符合第二、三點補助規定者,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地鄉(市)公所提出
申請,鄉(市)公所應即查核其相關證明文件,符合條件申請者應即受理收件,每月三十日前彙
集報送本府。
(一)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一)。
(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開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乙份。
(四)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費如在機關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如由
金融機構轉帳交付者,請檢附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開具之繳費證明)。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乙份。
(六)領款收據乙份(非提供郵局轉帳戶填列,如附件二)。
新申請案件請依規定應備文件提出申請,已冊列補助之舊案僅需填列申請書提出申請即可。
五、補助方式:
(一)慰問金:經查核無誤後逕撥款項,必要時得開立支票或以現金慰問。
(二)健保補助:
1.每月初由本府社會處建立代扣繳名冊送請本府民政處資格比對確定後,再擲送健保署列冊補
助,其保費自付額由健保署每月結算後掣據,再由本府逕撥健保署。
2.已自行繳費者得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保費核退,申請期限應自健保署通知繳費期限屆滿之日起
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上列補助若遇申請人資格不符補助中斷,視同新案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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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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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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