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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證明申請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7.10.15
發文字號: 府授消預字第107320250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證明申請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檢查證明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容:
一、依據:
(一)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
(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三)內政部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內授消字第一零七零八二二一二九號函頒之「住宅防火對策二點零」。

二、本縣「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起造人,於新建、增   建、改建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申請證明文件:
(一)案件申請表(附件一)。
 (二) 申請人或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委託書(無免附,附件二)。
(四)建築物證明文件(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申請書)。
(五)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型式暨數量說明(附件三)。
(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平面示意圖(附件四)。
(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佐證照片(每樣型式各一張、建築物外觀一張,       
      附件五)。

三、辦理流程:由起造人於申領建築物門牌地址後並請領使用執照前,檢具前項資料向本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起造人或受委託人向本局領取(附件六)。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消防法第十條及建築法第七十二、七十六條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案件,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配置及實際裝置情形,應與申辦資料、圖說、照片一致。
(三)每戶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應裝設住警器空間(寢室、      供就寢用之居室、廚房、樓梯、走廊),須各檢附一張照片,並輔以文      字說明方式辦理,附件五同一頁可放置多張照片,照片不限大小,惟須可辨識清楚。
(四)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
     1、寢室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以下簡稱寢室)。
     2、廚房(定溫式)。
     3、樓梯:
     (1)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2)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4、非屬前三目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
        於樓梯。
(五)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1、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1)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2) 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2、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3、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4、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