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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補(捐)助澎湖縣農會之處理及資訊公開擬定作業規範及管考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11.07 |
發文字號: |
府授農牧字第107350213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補(捐)助澎湖縣農會之處理及資訊公開擬定作業規範及管考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補(捐)助澎湖縣農會之處理及資訊公開擬定作業規範及管考規定 |
內容: |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籌備處辦理農民節活動,由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慶祝農民節計畫辦理,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辦理農業推廣,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辦理,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辦理屆次改選,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屆次改選計畫辦理,經費包括選務工作籌備事宜(印刷費、業務費、差旅費等),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四)補助澎湖縣農會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生鮮超市、集貨加工設施、運銷設施及資材更新等設備,由本局編列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或生鮮超市計畫辦理,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五)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經費。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屆次改選各項選務工作。
(四)補助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生鮮超市、集貨加工設施、運銷設施及資材更新等設備經費。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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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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