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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強制還本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主計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11.13 |
發文字號: |
府主歲字第107160418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強制還本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強制還本作業要點 |
內容: |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包括經本府公共債務委員會
審議評估通過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
借之債務應計入。
前項所稱自償性公共債務,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
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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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本府總預算及特
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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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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