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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4.09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8140162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以公開方式甄選,並依下列方式:
(一)公告職缺:由本府將職缺及甄選相關資料登於本府網站公告三日。
(二)公告內容:
1.職缺所在機關、職務、名額及服務地點。
2.所需資格條件。
3.應徵人員報名時應繳證件。
4.報名方式:一律採親自或委託方式報名。
(三)甄選方式:採口試與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四)成績計算:由本府或職務出缺學校甄審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審查予以核 分;如採口試與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時,書面審查占百分之五十、口試占百分之五十(如附甄選評分標準表)。
(五)錄取方式:
1.本府統籌辦理:依規定未達設置甄審委員會標準之學校,由本府甄審委員會評定成績後,並依積分高低順序列冊,陳請縣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2.各級學校自辦:依規定已達設置甄審委員會學校,由職務出缺學校甄審委員會依上揭方式完成甄選作業,陳報本府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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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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