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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學)金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4.12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08090325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學)金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
內容: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比賽前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最近一年內參加下列各款比賽之一為限:
(一)獲選為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或國際性或洲際性國家代表隊選手(最近一屆奧運、亞運項目為主)。
(二)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季奧運會或特殊奧運會)或亞運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持有成績證明者。
(三)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或洲際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持有成績證明者。
(四)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五)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小學等運動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六)由本縣遴派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八名者。
(七)由本縣遴派或代表本縣參加中央部會主辦之全國單項競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六名者。
(八)申請補助代表本縣或以本縣學校名義參加全國(省)各單項運動協會或縣市政府以上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各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錦標或個人正式成績前三名者。
本要點之獎勵不含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等非正式錦標賽。第一項各款比賽(特殊奧運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除外),國際性參賽國家(地方)需達(含)五個以上,全國性參賽隊數需達(含)五縣市以上,個人參賽人數需達七人以上,始適用本要點。外縣市球員,加入本縣隊伍,代表國家參賽者,不受設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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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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