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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學環境及設備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
發文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4.16 |
發文字號: |
府教國字第108090356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學環境及設備作業要點」第3點,並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學環境及設備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補助案之申請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購置內部設備:原則上以必須物品或設備用具,且有助提昇行政效率及促進教學效能為主,項目包括辦公用具、教學設備、體育器材等及其他必要者;購置設備並列入財產登記及移交。
(二)學校小型修繕工程:應檢附工程計畫圖及經費概算表,申請案件所附工程圖(含施工位置、尺寸、工法)及經費概算表(含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施工前照片)應明確詳盡。工程結束後,應將原始支出憑證、相關驗收資料三比(前、中、後)照片送府核銷。
(三)補助標準:每一年度各校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因教學現場等實際需求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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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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