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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1300132號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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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指經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


第三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自完成登錄之當月份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第四條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由本府於登錄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備具登錄資料通報稽徵機關,據以辦理稅捐減免,其有變更或消滅時亦同。


第五條
經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其地價稅自次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自次月起恢復課徵。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