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特設澎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管理機關,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勞務收入。
二、財產收入。
三、政府撥入收入。
四、教學收入。
五、其他雜項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支出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
三、補助及獎勵支出。
四、研究支出。
五、教育活動支出。
六、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依法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有關預算之籌編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縣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已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