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動物保護及流浪動物收容處理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305562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漁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生命及提昇動物保護意識並維護縣民安全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第3條   
為減少犬隻之過量繁殖,鼓勵犬隻節育手術,對於設籍澎    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或實際居住在本縣之居民所飼養之犬隻,於本縣之合約動物醫院實施生殖器官結紮手術者,酌予補助飼主之手術費用支出。其補助之額度以執業公會所訂之靜脈注射麻醉方式手術收費標準二分之一,不超過三分之二為 準,雌犬每隻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雄犬每隻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為標準。
前項接受手術之犬隻必須確實完成政府規定之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接受政府委託登記有案之私立收容所犬隻  比照第一項加以補助。


第4條   
向本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法人團體所設置動物收容中心領養之犬隻,優先補助節育手術費用。

 
第5條   
犬以外之動物,貓亦比照犬隻節育推廣予以補助。雌貓每隻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雄貓每隻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為標準。

 
第6條   
為獎勵政府立案之機構、法人團體設置動物收容所,本府得予以補助。
前項之補助以提出計畫專案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為考量收容之品質與環境衛生,收容所之規劃以犬隻計,以不超過五百隻為原則。犬舍之興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第7條   
為鼓勵私人設置之動物收容所協助政府收容流浪動物,政府可自公立收容所選取適當之流浪動物,委託私人設置之動物收容所協助收容。受委託之機構或法人團體,對所委託收容之流浪動物,犬隻每頭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貓隻每頭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委託收容之計算以動物終生認定之,即每隻流浪動物以終生補助一次為限。


第8條   
前條委託收容之工作方式,應先訂定契約以為遵循。委託期限配合政府預算之編列執行,採逐年訂立,其內容由本府訂定。
 
第9條   
為有效抑制流浪犬數成長及適度控制犬隻存在數,每一個別之機構或法人團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第10條    
本辦法所訂之各項獎勵補助辦法,採契約方式執行者,依契約內容規範之,若違反契約規定,得終止委託。
 
第11條    
本府應就動物保護業務之推行組成督導小組,負責各項工作之督導考核與管制。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