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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1304321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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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所屬國民教育階段各級學校為審議與推動特殊教育計畫、處理學校特殊教育重大議題、協調與整合資源及檢視特殊教育成效等事宜,應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遴聘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其餘委員三至十一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或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        
本會成員中,應至少具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教師或專長人員代表各一名, 且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本會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四項之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聘期。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研擬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三、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四、審查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特殊教育學生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以及視學生狀況調整課程、評量及學習場所等相關事項。
五、審查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服務、學習輔具、專業團隊、教師(學生)助理員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六、審查特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七、協調各處室行政分工合作、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建立支援體系。
八、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教學、輔導及服務等相關爭議事項。
九、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
十、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獎懲。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議案若需表決時,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

第五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