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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1300496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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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凡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繳驗該證明文件後,得於招生名額內依下列順序申請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文件。
三、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
四、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澎湖縣政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第五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依實際招收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且確有人力支援之需求時,得報請澎湖縣政府申請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係指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
前項諮商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支援服務申請,依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個案轉介流程辦理。
第一項招收需要協助為身心障礙者,依本縣特殊教育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第八條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為身心障礙者,每班至多招收三名,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輕度者得減招一名,中度或重度者,得減招二名。
班級人數二十人(含)以下者,不適用此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