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1300492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幼兒教育發展,保障幼兒學齡前教育之受教權益,特設澎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以下簡稱本會爰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幼兒 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建議。
二、提供幼兒 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協調、督導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推展幼 兒 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 主管機關代表。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 、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五 、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係指由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所籌組之團體代表 。
六 、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係指由教保服務人員 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籌組之團體代表 。
七 、家長團體代表。
八、 勞動主管機關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會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應重新聘任。
教保與兒童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工會代表、家長及婦女等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條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召集人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國 民教育科科長兼任,工作人員由國民教育科人員派兼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亦得召集之。


第七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員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