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設立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學設備、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各項學習活動等。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公立幼兒園寒暑假收托服務規定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並載明於招生相關資訊;幼兒園未設立資訊網站者,登載於本縣幼教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公私立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六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五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期間之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退費基準日。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十條
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第十一條
幼兒園應依本辦法收退各項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