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外,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四條
滿十五歲學童於假日及非上課期間,須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方得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
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於上課時間,禁止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前,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電子遊戲場業,但尚未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地點,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業者,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