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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動聯合社區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2120748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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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一)由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推行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良好之社區(領航社區)與協力社區共組聯合社區,推動有共同需求之居民服務方案,並彼此學習社區工作理念與技術,使社區間的學習從「陪伴社區」進而成為「伙伴社區」發展區域社區工作能量。
(二)有效運用資源,關懷社區各族群,以增進社區居民福利。
(三)建立自主運作且永續經營之社區營造模式,強調貼近社區居民生活、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本縣立案、會務、財務健全之社區發展協會,經調查有共同福利需求,具長期(二年以上)合作及執行能力,且能配合辦理福利社區化服務者。
(一)聯合社區之組成:
由曾獲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或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評鑑甲等以上或積極運作、會務正常且曾推行福利社區化方案之社區,聯合多個社區或志工單位、大專院校或其他社會福利服務單位,共同討論推動福利社區化方案。
(二)計畫內容:
應以推動社區內弱勢民眾福利服務為主題,各計畫之方案執行,每週應至少提供六小時以上之服務,並持續執行三個月以上;本府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以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於補助額度內審定補助金額。手作或活動性質之課程安排,需搭配福利化課程之宣導(例如:家暴、兒少權益、婦女權利、弱勢家庭、交通安全、防火宣導、衛生宣導等相關福利業務說明或宣導),避免辦理一次性活動之情形。並應包含以下福利社區化方案至少二項:
1.老人福利服務:各類活躍老化課程、創新銀髮服務方案,或尚未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社區辦理(試辦)關懷訪視、送餐服務、健康促進、活躍老化、電話問安。如與已接受補助之老人福利服務計畫內容相同者不予補助。
2.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弱勢兒童社區陪伴及輔導、訪視關懷服務、弱勢兒少暑期生活照顧營隊等。
3.新移民家庭福利服務:關懷訪視、生活輔導適應、促進多元文化融合、支持性服務等。
4.婦女福利服務:婦女志工外展服務、婦女社區成長學苑、弱勢婦女培力服務。
5.單親家庭福利服務: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單親家庭關懷訪視、支持團體、培力等。
6.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關懷支持、體適能活動、才藝展演、身心障礙者關懷訪視等。
7.弱勢家庭福利服務:家庭支持活動、低收入戶、高風險等弱勢家庭關懷訪視服務、親職教育輔導、隔代教養家庭支持方案。
8.其他:如志工培訓方案及其他與弱勢民眾有關之服務。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
(一)補助項目:講師費、出席費、誤餐費、印刷費、場地佈置、場地租金、設備租金、文宣費、雜支或其他推行計畫之必要支出等。(補助標準如附表)
(二)受補助單位得於各該子計畫內核定補助項目補助經費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範圍內勻支。
(三)補助標準:
聯合社區計畫經本府書面審查符合本計畫者。(補助標準如附表)

四、計畫期程:
(一)收件及初審:計畫案(附件一)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先函送各鄉(市)公所完成初審後再送本府辦理。
(二)計畫審核:經各公所初審後再由本府完成計畫審核。
(三)計畫執行:審查通過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基本資料:應載明當地社區特性、資源狀況、服務需求情形、服務內容、與現有服務體系分工狀況與網絡聯結情形、聯合社區分工及合作等情形。
(二)計畫書:應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方式、預期效益、計畫評估指標。
(三)經費概算表:應依補助項目分別載明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經費及經費來源。
(四)本計畫以申請單位為主辦單位,其他協力單位為協辦單位,本府為指導單位。

六、評審作業:
計畫初審由各鄉(市)公所負責評分,得分達七十五分以上始得陳送本府審核辦理。(初審評分表如附件二)

七、督導考核:

(一)本府得採不定期稽查,活動計畫未執行者補助款應全額繳回,核定計畫因故變更應於活動前核備,經費支用不當或未執行者,並列入下一年度停止參與本計畫之參考。
(二)會議紀錄:計畫執行中如需要召開會議協調者,應將工作會議內容作成紀錄,作為下次會議檢討改進及聯合社區共同發展重點方向,並回傳本府備查。
(三)計畫管理:
1.每月執行進度:應於每月五日前應將前一月執行成果以表格方式紀錄,並回傳本府彙整。(附件三)
2.方案效益評估:應於方案結案後檢附方案效益評估表併同成果報告送本府辦理結案。(附件四)
八、輔導機制:

(一)本府社會處:主要任務為輔導與協助社區互助狀況,並給予經費補助。計畫相關社工員、工作人員運用專業知能,協助所轄社區提供輔導諮詢,尤其對福利社區化有關方案提供督導。
(二)鄉(市)公所:為第一線輔導單位,需了解並提供所轄聯合社區之輔導諮詢。
(三)顧問團:由本府視需要遴選專家學者組成,於計畫年度內不定期實地赴計畫執行社區瞭解工作推動情形,其任務為政策建議、諮詢輔導、技術指導。

九、聯繫機制:

(一)聯合社區聯絡員:聯絡員為義務職,由社區推薦熱心人士或志工為之,除旗艦社區之總幹事或理事長外,各聯合社區視需要推一名聯絡員,擔任社區訊息傳遞或協助社區工作之進行。成員需為該聯合社區內熟悉電腦網際網路操作,且需配合參加相關培訓課程。
(二)工作暨督導會議:由澎湖縣政府視需要召集相關工作人員、各鄉(市)公所、顧問團所參與之會議,於年度內不定期舉辦,透過會議之辦理共同討論、分享年度內各聯合社區執行情況及研擬方案推展相關規劃。
(三)聯繫會報:視需要由縣內社區發展協會、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大專院校共同參與,於會報中溝通有無、分享經驗、交流情誼以達服務溝通無障礙之效。

十、核銷程序:
(一)為利社區發展協會財務運作順利,受補助單位得採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之第一期經費,惟第二期經費餘款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申請撥付餘額。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執行完成,並於各該鄉(市)公所指定時間,備齊下列資料逕向各公所辦理核銷:
1.領據、原始支出憑證。
2.經費支用明細表。
3.以協會名稱開立之專戶存摺影本。
4.成果報告一式二份,成果報告(附件五)並應包含成果照片及其他與活動相關之文件資料。
(三)各鄉(市)公所於完成核銷撥款程序時應一併將方案效益評估表、活動成果報告及成果照片及納入預算證明、領據送府辦理結案。
但有特殊情事或鄉市公所預算科目未完成法定程序,致無法透列公所預算執行時,得由鄉市公所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核銷之支出憑證,由各鄉鎮市公所依規定審核,並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處查核,倘有賸餘款項並應繳回本處。

十一、其他相關規定:
(一)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二)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一 案為原則,並得免自籌經費配合。
(三)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辦理,相關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十年。
(四)受補助單位得由本府指定代表本縣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評鑑、衛生福利部旗艦計畫甄選及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以供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