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評本縣各鄉(市)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本縣各鄉(市)公所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時,應依「澎湖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工作督導項目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所列考核項目、考核內容及權重配分備具簿冊,受理本府考評。
(二)本府辦理督導考評時,考評結果應記載於紀錄表,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鄉(市)公所限期改善,各鄉(市)公所並應將改善情形於期限內填具「澎湖縣○○鄉(市)公所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工作改進情形表辦理」報送本府(如附表二)。
三、第二點所列考評項目,考核內容及權重配分,得由本府配合當年工作計畫調整之。
四、督導考評時間由本府於每年六月、十二月間函各鄉(市)公所辦理之。
五、各鄉(市)公所經本府年度綜合考評後,評定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主辦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記功一次,評定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評定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評定分數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協辦人員由各該鄉(市)公所依實際業務辦理情形,按前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二)前開獎勵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辦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查
報業務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考評成績應併各鄉(市)公所依第二點改進情形表綜合評定後,由本府函請鄉(市)公所依權責辦理敍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