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91980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規範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事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依下列各領域辦理之:
(一) 國民小學階段: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健康與體育領域。
(二) 國民中學階段: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科技領域。
8.健康與體育領域。
國小一至二年級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統合為生活課程。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
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四、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二) 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三) 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應配合學校規模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五、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 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和之平均。
(三) 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四)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及為瞭解並確保學生學力品質辦理之教育會考,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在校評量成績計算。
(五)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六、國民中小學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
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評量,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等。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施,並建立有補考機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 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 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之登錄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領域學習課程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

九、各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由校長召集,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其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 推動多元評量教學。
(二) 研議學期中低學習成就學生學習輔導相關事項。
(三) 規劃各年級未達及格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宣導說明、輔導措施及補救教學等事宜。
(四) 審議學生獎懲與品德表現之學期成績結果。
(五) 審議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宜。
(六) 審理各學期評量成績申訴案件。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日常生活表現:由各校「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依行為紀錄審核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及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三)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不列入發給畢業證書資格之條件。

十一、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進行評量。
(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不返校參加考試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評定。
3.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十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本府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

十四、國民中學學生除經本府核准外,均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並不得拒絕學生應試。

十五、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者,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學校人員議處。

十六、國民中小學應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本補充規定訂定各校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