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央對澎湖縣(依下簡稱本縣)所轄貧瘠鄉市專款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補助本縣貧瘠鄉市專款,應用於彌平貧瘠鄉市基本財政收支差距,並由鄉市公所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三、中央補助本縣貧瘠鄉市專款之額度,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
(一)貧瘠鄉市基本數,權數百分之四十:依行政院所核定之本縣貧瘠鄉市平均分配。
(二)貧瘠鄉市轄區人口數,權數占百分之四十:以各該貧瘠鄉市轄區人口數占全部貧瘠鄉市人口數之百分比為分配基準。
(三)貧瘠鄉市轄區土地面積,權數占百分之二十:以各該貧瘠鄉市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貧瘠鄉市土地面積之百分比為分配基準。
四、補助貧瘠鄉市專款,由本府依中央撥付數,依第三點算定之分配額度,按月撥付。
五、各鄉市公所如未依「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製預算,本府得減少其補助款。
六、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