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加強照顧及關懷慰問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府,協辦單位為本縣各鄉市公所。
三、經費使用範圍為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民間節日。
四、發放標準: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並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若當年度未編列本經費,則停止發放各節慰問金。
(二)農曆春節發放新臺幣五千元、端午節及中秋節各發放新臺幣三千元。
五、發放對象:
(一)設籍滿三年之本縣縣民,且以發放節日當日之前九十日為基準,領有本縣核(換、補)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下達前,符合申請資格且未遷出者,不受設籍本縣滿三年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或代理人至本府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申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及領據。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資格審查:每一節日前九十日,由本府核對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列冊之身心障礙者身分後,予以審查發放資格。
(二)核定不予發放者,由本府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三)慰問金發放:本府經審查無誤後,慰問金於節日前十日逕撥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帳戶,必要時得開立支票或以現金慰問。
(四)凡當年度符合本慰問金發放資格且尚未領取慰問金之身心障礙者,申請人或代理人,如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能將應備文件報送本府,則當年度之慰問金不予追溯補發。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本府核對請款資料無誤後,於三節前夕發放慰問金至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帳戶。
(二)受發放經費應檢附相關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應將發放款項按本要點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放慰問金,並應向其追回已溢(冒)領之數額,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1.查核期間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2.查核期間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
3.身心障礙者持有之證明有虛偽情事。
(三)本府依本要點辦理當年度發放情形,應於本府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