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0120421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以紓解因緊急事故,或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提昇身心障礙者生活素質,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及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為: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或持有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之兒童經評估有需求者 。
(二) 家庭 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
(三 )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四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 。
(五) 未聘僱看護(傭)。但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此限:
1、 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三十日以上 。
2、 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2)主要照顧者年滿六十五 歲以上。
(3)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身心障礙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

三、本要點辦理方式為:
(一)本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1、 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2、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4、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5、 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二) 前項提供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應有獨立空間及床位,平均每人寢室之樓地板面積應至少有五平方公尺。社區式臨時照顧服務之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應至少有三點三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
凡符合前項規定之單位得主動提出或由本府協調,經本府核定並簽約成為辦理單位,並依本要點給付費用標準規定,應按季檢據向本府申請費用。

四、本要點服務方式為:
(一) 機構式照顧:辦理單位運用既有場地、設施設備及人力,提供身心障礙者至機構接受 短期 照顧服務。
(二) 居家式照顧:辦理單位派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三) 社區式照顧:辦理單位運用本縣社區式服務據點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五、本要點補助時數標準為:
(一) 本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求混合搭配使用,總服務時數將以兩種方式合併計算。
(二) 由家屬在家照顧,未安置於機構者,輕度、中度每年補助合計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八小時十四日,重度、極重度每年補助合計不得超過 二百五十二小時二十一日 。
(三) 安置於日托機構、就學中、正接受庇護性或支持性就業者、正接受職業訓練者、全時或部分工時就業或自行開業者、有參加社區
作業設施、使用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居家服務、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者,每年補助合計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七日 。
(四) 安置於全日型住宿機構者、日間使用日間服務或庇護工場且夜間使用社區居住或團體家庭者、原有聘僱看護(傭)且於合約期滿
或關係終止後申請承接或遞補者,每年補助合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四日。
(五) 臨時照顧服務每日服務不超過十二小時。總補助時數為個案申請日期以十二月份等比計算得之。
(六) 短期照顧服務每日服務時數在十二小時以上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六、本要點給付費用標準:
(一)短期照顧:服務費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之,另每次給付行政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臨時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之,另每次給付行政費新臺幣五十元及給付交通費用每次新臺幣五十元,惟每一服務個案每月交通費最多給付新臺幣二百元。
每次服務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另身心障礙者接受照顧期間所需膳食費或其他身心障礙者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七、本要點服務對象申請程序及應備用文件:
(一) 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應於七個工作天前(有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檢附下列資料向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個管中心)提出申請:
1、 申請表(如附件)。
2、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或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
(二) 申請者若因故欲取消服務或更改服務日期及時間,最晚需於申請服務時間前一個工作日告知本縣個管中心。

八、本要點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一) 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服務;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 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 )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本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九、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凡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由本人或代理人至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中心辦理申請評估後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向各辦理單位申請服務。
(二)各辦理單位應依第六點給付費用標準規定,按季檢據向本府提
出申請費用。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本補助由各辦理單位應於每季彙整個案申請資料、服務記錄及個案印領清冊送府備查。
(二)受發放經費應檢附相關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若當年度未編列經費,則停止發放本補助。

十一 、本要點之服務人員應取得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臨時及短照顧服 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具教保員、訓練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
務員資格。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辦理單位應於每季彙整個案服務紀錄送府備查。
(二)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至辦理單位查核服務執行情形,並得審閱所有相關資料。
(三)辦理單位應與案家訂定合約書,明訂服務方式與內容。
(四)辦理單位應揭示申訴管道,案主於服務品質不佳時,可向本府申訴,俾做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