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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3120218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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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事宜,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第條規定,設澎湖縣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之評估及處遇建議。
(二)其他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除澎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分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四、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最高扶助新臺幣二千零四十七元整。

五、補助期限:受扶助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者得延長補助至其畢業,惟不得超過二十歲;接受職業訓練者得延長補助至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時。

六、申請程序:
(一)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鄉(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申請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層轉縣政府複核。
2.本府經複核符合規定者,函覆鄉(市)公所轉知申請人其權利與義務。
3.本府應依鄉(市)公所函報之兒童、少年金融存款帳戶資料按月將生活補助費撥付。

七、申請延長補助者,於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
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延長補助者,本府不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

八、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得追回其已請領之金額,並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本要點第四點所定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二千零四十七元(調增新臺幣七十八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十、本補助費由本府社會處核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每月二十五日前製冊請撥核發,次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