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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含巡迴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1092030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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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本縣國民教育階段資源班(含巡迴輔導)實施特殊教育及辦理相關服務之依據,以促進資源班順利運作,充分發揮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
    性教育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班(含巡迴輔導)之實施對象為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於普通班,需資源班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資源班(含巡迴輔導)設班標準:每特殊教育輔導區如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一至六人,得設立一班資源班,編制教師一名,學生人數十二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二名,學生
    人數達二十二人以上,設置一班編制教師三名。
    學生數在此定值區間內,則視學生之需求狀況,由教育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師資調配,介入該校提供服務。  



四、資源班(含巡迴輔導)服務類別:
(一)到校巡迴輔導:
    1.以身心障礙學生出現人數組成學校特殊教育輔導區,輔導區之劃分,由教育主管單位視實際狀況於每學年度彈性調整之。
    2.服務已接受特殊教育,經審查通過需要合作諮詢之情緒行為障 礙、聽覺障礙、視覺障礙學生。
(二)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經安置為在家教育之學生,得以二倍學生人數計算,納入到校巡迴輔導。  


五、資源班(含巡迴輔導)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輔導、諮詢與支持及整合資源等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協助辦理普通班教師作學生轉介前輔導。
(二)協助特殊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執行課程調整、個別化教學、學生生涯轉銜與學生行為輔導等。
(五)提供特殊學生親職教育。
(六)支援校內特殊教育之推廣與宣導活動。
(七)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六、資源班(含巡迴輔導)之排課方式:   
(一)資源班(含巡迴輔導)之排課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採完全抽離、外加及混合等方式。
(二)完全抽離式係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抽離課程視學生  個別之需求,以語文和數學等基本能力課程為主,並不得影響學生其他領域學習。
(三)外加式係指利用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例如利用升旗、早自習、導師時間、彈性課程、空白課程、第八節課、國小低年級下午時段等時間。
(四)混合式係兼採完全抽離及外加之上課時間安排。
(五)資源班(含巡迴輔導)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 異動,應通知普通班教師、家長與教務處。
(六)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配合資源班(含巡迴輔導)完全抽離排課需求,提供區段排課優先排課協助。
(七)特殊教育抽離之學習領域需與原班學習領域相符,如有特殊狀況需經過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通過。     



七、資源班(含巡迴輔導)課程與教學實施原則:   
(一)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參照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及特殊教育課程綱要。
(二)特殊教育課程內容依據普通教育課程進行調整,以語文和數學為原則,調整 方式包括簡化、減量、分解、替代、重整、加深或加廣等。
(三)根據學生需求提供特殊教育需求課程,例如:學習策略、社會技巧、溝通訓練、職業教育、定向行動、聽能訓練等。
(四)資源班之教學採小組教學,以3-4人為原則,有特殊狀況得報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
(五)資源班(含巡迴輔導)應採用正式、非正式評量,評估學生基本能力和特殊教育需求,以做為課程設計之依據。
(六)資源班教師應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並定期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七)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與資源班,必要時應依特殊學生需求與目標安排課程與學習場所,並與其他教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八、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採多元評量方式,原則如下:
(一)彈性調整學生評量,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如延長考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務、
      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具等。
(二)學生之完全抽離課程之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其平時評量由資源教師實施與考察,定期評量則回原班實施與考察。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之調整,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必要時應經學校特推會審議。其他相關評量依學生成績考查相關規定辦理。



九、資源班(含巡迴輔導)學生如需改變原特殊教育服務部分內容,得召開個別化教育會議,並報請特推會審查通過;如欲改變安置型態回歸原班,則需報請本縣鑑  輔會重新
    鑑定安置,學生於改變安置後,資源班仍應持續追蹤並提供必要之輔導服務。 



十、資源班(含巡迴輔導)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將本學期服務學生名冊、班級日課表、師資、教師課表、教師授課節數與教師輔導每組學生人數等提送校內特推會審議後,
    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十一、資源班每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學校應考量資源班運作需求,按規定編列特殊教育經費,並專款專用。  



十二、縣府應定期或不定期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辦理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以瞭解並輔導資源班之運作成效。
      對於資源班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之學校,依規予以獎勵;對於執行成效  不彰之學校,應持續追蹤輔導。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