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午餐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3091044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收費標準:
    每學童每月收費新臺幣六百至八百元,由各校午餐推行委員會會議決定,如午餐費全額由政府機關補助,則由該機關決定。



二、廚工聘用
(一)廚工補助比例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為標準補助金額比照教育部補助金額
1.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未達九十人:補助一人 。
2.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一百零一至二百五十人補助二人 。
3.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二百五十一至 五百人補助三人 。
4.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五百零一至八百人:補助四人 。
5.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八百零一至一千二百人:補助五人 。
6.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一千二百零一至一千五百人補助六人 。
(二) 學校學生數若有增減,於百分之十範圍內,當年度 補助金額不予調整,第二年則按實際學生數增減補助金額 。
(三)學校有附設幼兒園之學校可共聘廚工,廚工聘用補助比例以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人數為標準,不另增加員額。
(四)學校有共聘幼兒 園廚工之薪津,屬專職廚工者,薪津補助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屬部分工時廚工者,薪津補助採時薪制,依勞基法之規定標準辦理。
(五) 學校有附設幼兒園之學校,其共聘廚工為部分工時廚工者,該名廚工每月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六) 國小附設幼兒園為獨立供餐廚房,除原有一名廚房工作人員外,供餐人數超過七十人,可增加補助一名四小時終點廚工。
 (七) 辦理學校午餐廚房共廚計畫之廚房人員聘用及薪資採專案補助,不受第一款至第六款之限制。


三、午餐廚房建築及設備編列:
(一)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辦理。
(二)由縣府編列相關經費依實核支。



四、勞退金提撥: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五、主副食品採購方式:
(一)依「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自辦午餐副食品採購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學生數二百人以下之離島、偏遠小型學校補助:
    學生數二百人以下之離島、偏遠小型學校(未含教師),每人每月補助一百元,每年度以九個月計算。



七、運費補助:
 (一)馬公市區: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七百元。
 (二)馬公市澎南區、湖西鄉: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九百元。
 (三)白沙鄉: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一千元。
 (四)西嶼鄉: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五)虎井、吉貝、鳥嶼: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二千元。
 (六)望安: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七)七美: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三千元。
 (八)將軍、花嶼:每月補助上限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九)學校午餐食材聯合採購學區各校之運費補助,可選擇補助各校,由各校分攤支付,或於聯合採購會議提案決定,運費統一補助主辦學校由主辦學校統一支付運費。
 (十)午餐食材運費補助款撥入學校午餐專戶,若學校食材運費支出有賸餘時,
       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第五點第三款辦理。



八、午餐帳目處理: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九、廚工薪資及食材運費補助調整金額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則於首長簽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