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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補助各國民中小學經費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50901116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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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各學校執行澎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預算所列各項計畫之效能與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補助之經費執行、核撥及結報,除應依「澎湖縣政府補助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原則」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但教育部計畫型補助經費應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係指本基金內,本府核定之各項經費及中央補助專案計畫經費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



四、各項計畫經費之撥付,由本府參酌實際需求數、年度可執行數、經費概算支用情形等覈實核撥各校。
    各校應於計畫核定後,填製領據送本府審查憑撥。工程及設備並應檢附契約,如屬中央補助經費,本府將視中央書面文件所載額度轉知各校執行,並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依
    程序轉撥各校。



五、各項計畫經費之支用,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不得另立名目。



六、撥付各校辦理之計畫經費,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依據撥款年度及計畫項目分設子目明細列帳,並於計畫辦理完畢後,編送成果報告、本基金補助及委辦經費收支結報表
    (如附表)向本府結報,補助經費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各項計畫應依據核定計畫及相關規定確實執行後核實報支,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補助各項經費應於核定文中敘明是否採憑證免送府並留存各校保管。



八、各校依本要點規範之款項辦理採購,屬固定資產購置、建設、改良及擴充者應依相關規定自行登錄管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九、各校對於本府核撥之經費,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控管機制,本府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如經查證發現有違背法令或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應予追繳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