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政府兩岸政策,統籌處理本縣相關之兩岸事務,特設澎湖縣政府兩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兩岸政策之宣導、推動。
(二)本縣兩岸事務之綜合規劃、推動。
(三)本府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議。
(四)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五)本縣兩岸事務資訊之蒐集、分析與出版。
(六)其他有關本縣兩岸事務之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縣長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兼任,另一人由縣長派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教育處處長
(五)旅遊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行政處處長
(八)警察局局長
(九)農漁局局長
(十)文化局局長
(十一)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及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置幹事三人至六人,由本府旅遊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膳雜費等。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旅遊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