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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130479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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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促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當之教學與輔導,以提昇學校成效、充分發展身心潛能,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為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過澎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安置於下列班級之一者:
一、就讀普通班,並利用原班部分時間接受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服務。
二、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於原班接受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



第三條   
學校應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適性教育及最少限制之環境,並符合下列教學原則:
一、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相關課程、教材、教法、評量、輔具及正向行為支持輔導措施。
二、提供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適性教育之機會,並協助參與校內外各種教學活動。
三、提供一般教學與輔導及依學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求,提供特殊教育資源及相關專業團隊服務。



第四條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依學生之優勢學習管道及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內。
前項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一、平時評量:由特殊教育教師協助普通班教師進行平時評量,採多元評量方式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其評量成績並得與學生在特殊教育班級之平時評量成績合併計算。
二、定期評量:以參加學校定期評量為原則;遇有情況特殊,得由資源班教師或相關學科教師協助命題。
前項第一款合計計算之比例與方式,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定之。



第五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學校應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相關輔導及服務:
一、依特推會之結論,推展、檢討及修正輔導計畫。
二、協調校內外之資源與協助,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
三、為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生活、學習等輔導,以及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四、結合各相關專業人員運用團隊合作方式,協助普通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並提供諮詢、研習及進修機會。
五、邀請家長及社區人士擔任志工,協助推展各項活動。
六、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六條   
學校教育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每學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第七條  
普通班教師教學及輔導該班身心障礙學生,成效優良者,學校應予以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