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為維護縣民健康,強化衛生醫療水準,提升醫療保健服務,特設置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醫療收入。
三、財產收入。
四、捐贈(補助)款物之收入。
五、政府投資。
六、其他收入。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醫療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支出。
第 4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5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7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